B 部: 確實所有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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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股本證券
1. |
證書的總尺寸最好應不超過25厘米×22厘米(約9¾×8½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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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印製證券的紙張須為證書紙張,上印有經香港證券登記公司總會批准的形式的水印。水印應不規則地每隔不多於20厘米(約8吋)重印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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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證書的正面須載明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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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證書必須印有日期,並(在發行時並無適當職員簽署法定授權書的情況下)在蓋上印鑑後予以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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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證書為與股份有關者,而所發行的股份超過一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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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與股份有關的證書的背面,可印載一個與證書所代表的全部(而非只是部份)股份有關而格式經本交易所批准的轉讓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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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與證書有關的證券並非在各方面完全相同,惟日後將完全相同,則在該等股份的權益轉為完全相同的日期前所發行的證書,必須註明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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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債務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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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證書的總尺寸最好應不超過25厘×22厘米(約9¾×8½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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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印製證書的紙張應印有經香港證券公司總會批准的形式的水印。水印應不規則地每隔不多於20厘米(約8吋)重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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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證書的正面須載明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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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證書必須印有日期,並(在發行時並無適當職員簽署法定或其他授權書的情況下)在蓋上印鑑後予以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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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證書亦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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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記名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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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除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外,證券及任何息票的定稿(最好是「草圖」形式)須盡早呈交本交易所批准。該等定稿須於有關上市文件正式付印日期至少十四天前呈交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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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記名證券必須交予事先經本交易所批准的認可加密印刷商印製;此印刷商最好為某一個別發行人或借款機構所聘用,以印製其全部不記名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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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證券及任何息票須採用一級債券或鈔票紙張印製。該種紙張須由佛氏造紙機製造,重量為100克/平方米,最低跛布含量為50%,並印有印刷商、借款機構或發行人水印。證券紙張的製造及耗用須有準確的記錄。水印應以交錯間隔重複印刷,以便每張證券或息票上至少有部份水印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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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證券(不包括任何息票)的尺寸最好應為29.7厘米×21厘米(約11¾×8¼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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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證券的編號應採用一種獨特的字體以不褪色的墨水印於每張證券、任何股息調換券及每張息票(如有)的右上角。這些編號須以不褪色的黑墨水印刷,該種墨水在紫外線照射下發出螢光,該編號並須採用OCR-B1(光學字符識別型B1)的字體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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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任何息票必須附於證券的右方,每張息票必須連續編號並印有證券的編號。息票如不能附於證券的右方,可附於其底部。如採用股息掉換券或轉期息票,此等掉換券或息票必須於置於最後被撕下的位置。息票與息票之間須留有足夠的空白地方,以致息票被撕下時,其所載的文字仍可保持完整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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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印刷證券至少須直接由包括證券邊線的鐫刻鋼板印刷一次。鋼板須由加密證券印刷商用機械或電解方法從原刻鋼板製成,並由加密證券印刷商負責保管。印製的效果必須完美無瑕、清晰度要劃一、線條不能斷缺、句點後空白地方及兩線相會處不能太狹或太寬。其背底必須具有扭索飾紋,如採用間接凸版方式印刷,須多於一種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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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發行人而言,證券及息票的陰文邊緣的設計必須獨一無二,或另具備下列附加的證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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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證券印刷商的名稱必須印在不記名證券及息票的正面,作為陰文邊緣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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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證券的正面必須載明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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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如屬附有優先權的股份,證券的背面須載明有關股本(包括贖回股本)、股息、會議及投票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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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如屬債務證券,證券的背面須載明發行方面有關贖回、轉換、會議及投票權的主要條款及條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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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加密證券印刷商須發出聲明(如經本交易所批准,可按年作出),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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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縱有本附錄第19段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本交易所或會同意豁免採用鐫刻鋼板印製證券的規定:
惟須事先獲本交易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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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預託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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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如屬記名預託證券證書,證書的總尺寸最好應不超過30.5厘米×20厘米(約12吋×8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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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除第1段外,上述有關記名股本證券的條文同樣適用於預託證券。此外,預託證券證書的正面須載明下列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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