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足夠的業務運作(13.24-13.24A) 13.24A › 13.24 過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7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請點擊右側的版本索引標籤。 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證明其潛在價值),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 ‹ 足夠的業務運作(13.24-13.24A) 13.24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