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函
14A.46
14A.47
如上市發行人預計未能如期於先前公布的日期或之前發送通函(見《上市規則》第14A.68(11)條),其必須盡快(及在任何情況下在原定發送通函日期之前)刊發公告如實披露,並說明延遲發送通函的原因及重新預計的發送通函日期。補充通函或公告 (14A.48)
14A.48
如上市發行人在刊發通函後,得悉任何涉及關連交易的重大資料,則須在舉行有關股東大會之前不少於10個營業日內,刊發補充通函或公告披露有關資料。大會主席必須將會議押後(若上市發行人的組織章程文件不許可,則以通過決議方式將會議押後),以確保符合有關10個營業日通知期的規定。(有關上市發行人在決定是否刊發補充通函或公告時應考慮的因素,見《上市規則》第13.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