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極端交易委聘的財務顧問 (13.87A-13.87C)
13.87A
13.87B
財務顧問必須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或註冊可進行第6類受規管活動及其牌照或註冊證明書容許其從事保薦人工作的人士。財務顧問必須按《上市規則》附錄三十所載指定格式向本交易所提交承諾書,承諾:
(a) 遵守《上市規則》的條文;及
(b) 在本交易所上市科及╱或上市委員會的任何調查中加以配合,包括迅速及坦誠回應向其提出的任何問題、迅速提供任何有關文件的正本或副本,以及出席那些要求其出席的任何會議或聆訊。 13.87C
發行人必須協助財務顧問履行職責。《上市規則》第13.81條的規定於作出必要修訂後將適用,猶如所有提及「獨立財務顧問」之處乃指「財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