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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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擬備須納入以下文件的會計師報告屬於公眾利益實體項目:(a)關於尋求上市的法團或上市法團的股份或股額的上市文件;或(b)由公眾利益實體就反收購或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刊發的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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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於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要求申請認可海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本交易所可按《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0ZF(2)(a)條的規定,向該發行人提供一項不反對陳述,以供其委任海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為其進行公眾利益實體項目。該會計師事務所一般須:
(a) |
擁有國際名聲及稱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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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為一個獲認可的會計師團體的會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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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受屬於《國際證監會組織多邊諒解備忘錄》正式簽署方的司法權區監管機構的獨立監察。若相關核數師監管機構並非《國際證監會組織多邊諒解備忘錄》簽署方,但同一司法權區的證券監管機構是《國際證監會組織多邊諒解備忘錄》的正式簽署方,亦屬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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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發行人必須提供支持其要求不反對陳述的具體原因,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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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計師事務所的所在地鄰近有關發行人或收購目標,並熟悉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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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發行人或收購目標在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及該會計師事務所是該發行人或收購目標的核數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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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計師事務所是該發行人或收購目標的法定核數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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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適用,本交易所是否發出此不反對陳述,也視乎證監會是否有授予豁免嚴格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有關申報會計師資格的相關規定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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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所保留接納或拒絕不反對陳述申請的權力,並有權根據《財務匯報局條例》第20ZF(2)(a)條撤回不反對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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