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
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個別人士為公司秘書,該名人士必須為本交易所認為在學術或專業資格或有關經驗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書職責的人士。
註: | 1 | 本交易所接納下列各項為認可學術或專業資格:
|
||||||||
2 | 評估是否具備「有關經驗」時,本交易所會考慮下列各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