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修訂條文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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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上市規則》第9.09、9.11(3a)、9.11(3b)、9.11(17b)、9.11(28)、9.11(38)及9.20(1)條內,凡提及董事之處,均應理解為指海外發行人的決策機關內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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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據《上市規則》第9.11(29)(a)條呈交本交易所的上市文件簽署本,可由海外發行人決策機關內的兩名成員,或其以書面授權的代理人簽署,而並非由或代表每名董事或候任董事簽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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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據《上市規則》第9.11(38)條呈交的聲明及承諾表格,可能因為海外發行人受管轄的法律而須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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