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告內的披露 (18.14) 資源量及儲量的發布 (18.15-18.17) › 18.14 礦業公司必須在其中期(半年度) 報告及年報內載有報告所述期間進行的礦產勘探、開發及開採活動的詳情,以及此三類活動的開支摘要。若有關期內沒有進行任何勘探、開發或開採活動,亦須如實註明。 ‹ 報告內的披露 (18.14) 資源量及儲量的發布 (18.15-1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