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MVAL》」 |
指加拿大採礦、冶金及石油協會認可的《礦產估值標準及指引》(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for Valuation of Mineral Properties) (2003年2月最終版,不時予以修訂)。
|
「合資格估算師」
(Competent Evaluator)
|
指符合《上市規則》第18.23條規定可進行估值的合資格人士。 |
「合資格人士」
(Competent Person)
|
指符合《上市規則》第18.21及18.22條規定的人士。 |
「合資格人士報告」
(Competent Person's Report)
|
指合資格人士就資源量及╱或儲量編制的公開報告;有關報告符合第十八章第18.18至18.33條規定及經本章修訂的適用《報告準則》。 |
「後備資源量」
(Contingent Resources)
|
指在某指定日期通過開發項目估算在已知儲藏量中有潛力可採的石油藏量,但基於一項或多項潛在因素,現時仍非屬商業可採。 |
「可行性研究」
(Feasibility Study)
|
指就所選開發礦業項目的方法進行的全面設計及成本研究,基於切合實際而假設的地質、採礦、冶金、經濟、營銷、法律、環境、社會、政府、工程、營運及所有其他相關因素作出適當評估,所載詳情足以證明報告當時有足夠理由進行開採,所載各項因素亦足使財務機構有合理理據最後決定是否為有關開發項目提供融資。
|
「控制資源量」
(Indicated Resource)
|
指礦產資源量中在噸位、體重、形狀、物理特徵、品位及礦物含量方面估算具有合理可信度水平的部分。
|
「推斷資源量」
(Inferred Resource) |
指礦產資源量中在噸位、品位及礦物含量方面的估算屬於低可信度水平的部分。它是根據地質證據、取樣及尚未獲得驗證的假設的地質及╱或品位連續性推斷出來的。
|
「國際證監會組織的《多邊諒解備忘錄》」
(IOSCO Multilateral MOU)
|
指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於2002年5月簽署的《關於諮詢及合作以及分享信息的多邊諒解備忘錄》(不時予以修訂)。 |
「《JORC規則》」
(JORC Code) |
指由聯合可採儲量委員會(Joint Ore Reserves Committee)刊發的《澳大利亞礦產勘探結果、礦產資源量及可採儲量的報告規則》(Australasian Code for Reporting of Exploration Results,Mineral Resources and Ore Reserves)(2004年版,不時予以修訂)。
|
「主要業務」
(Major Activity) |
指發行人及╱或其附屬公司旗下佔發行人及╱ 或其附屬公司總資產、收入或營運開支25%或以上的業務,以發行人最近期的經審計綜合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
「探明資源量」
(Measured Resource)
|
指礦產資源中在噸位、體重、形狀、物理特徵、品位及礦物含量方面的估算屬於高可信度水平的部分。
|
「礦業或石油資產」
(Mineral or Petroleum Assets)
|
指CIMVAL、《SAMVAL規則》或《VALMIN規則》所界定的礦業及╱或石油資產或對等詞語。
|
「礦業公司」
(Mineral Company) |
指主要業務(不論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從事)為勘探及╱或開採天然資源的新申請人,或完成涉及收購礦業或石油資產的相關須予公布交易的上市發行人。
|
「天然資源」
(Natural Resources)
|
指礦物及╱或石油。 |
「淨現值」
(NPVs)
|
指淨現值 (net present values)。
|
「《NI 43-101》」 |
亦即National Instrument 43-101,指《加拿大的礦產項目披露準則》(The (Canadian) Standards of Disclosure for Mineral Projects),包括Companion Policy 43-101(不時予以修訂)。
|
「石油」
(Petroleum)
|
指一個自然出現的、由處於氣態、液態或固態的碳氫化合物組成的混合體(如《PRMS》所進一步界定)。
|
「可能儲量」
(Possible Reserves)
|
指根據地質和工程資料分析顯示,可採機會較概略儲量為低的石油藏量。 |
「預可行性研究」
(Pre-feasibility Study) |
指對達到已確定採礦方法(就地下採礦而言) 或礦坑設計(就露天礦坑而言) 以及定出礦產選冶加工的有效方法階段的採礦項目進行的全面可行性研究;當中包括進行財務分析,而有關分析是根據切合實際假定或合理假設的技術、工程、法律、營運、經濟、社會及環境因素,以及其他有關因素的評估而作出,從而使合資格人士可合理地釐定全部或部分礦產資源量是否可列作礦產儲量。
|
「《PRMS》」 |
指石油工程師學會(Society of Petroleum Engineers)、美國石油地質學家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etroleum Geologists)、世界石油大會(World Petroleum Council)及石油估值工程師學會(Society of Petroleum Evaluation Engineers)於2007年3月刊發的石油資源管理制度(Petroleum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不時予以修訂)。
|
「概略儲量」
(Probable Reserves) |
(1) |
就礦產而言,指控制資源量(或在某些情況下指探明資源量)中在經濟上可開採的部份。
|
(2) |
就石油而言,指根據地質和工程資料分析顯示,可採機會較證實儲量為低但較可能儲量為高的石油藏量。
|
|
「推測資源量」
(Prospective Resources)
|
指在某指定日期在未發現的儲藏量中有潛力可採的估算石油藏量。 |
「證實儲量」
(Proved Reserves) |
(1) |
就礦產而言,指探明礦產資源量中在經濟上可開採的部分。
|
(2) |
就石油而言,指根據地質和工程資料分析,能以合理的確定性估算,在某指定日期以後,在指定經濟條件、生產方法和政府法規下,從已知的油氣層中可進行商業開採的那一部分石油藏量。
|
|
「公認專業組織」
(Recognised Professional Organisation)
|
指採礦或石油業界的專業人士的自律監管組織; 該 組 織 按 個 別 人 士 的 學 歷 和 經 驗 招 收會 員, 要 求 會 員 遵 守 組 織 就 能 力 與 道 德 操守 所 定 的 專 業 守 則, 並 擁 有 採 取 紀 律 行 動的權力,包括有權暫停或開除會員的資格。
|
「相關須予公布交易」
(Relevant Notifiable Transaction)
|
指構成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極端交易及反收購行動的交易。
|
「《報告準則》」
(Reporting Standard) |
指那些為本交易所接納的認可準則,包括:
(1) |
就 礦 產 資 源 量 及 儲 量 而 言:《JORC規則》、《NI 43-101》及《SAMREC規則》;
|
(2) |
就石油資源量及儲量而言:《PRMS》;及
|
(3) |
就估值而言:《CIMVAL》、《SAMVAL規則》及《VALMIN規則》。
|
|
「儲量」
(Reserve) |
(1) |
就礦產而言,指探明資源量及╱或控制資源量中在經濟上可開採的部分,其中包括採礦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貧化和損失。對有關儲量須已進行適當的評核(至少為預可行性研究)。礦產儲量按低至高的可信度水平細分為概略儲量及證實儲量。
註: |
本章貫徹使用「礦產儲量」(mineral Reserve),但《JORC規則》則是採用「可採儲量」(ore reserve)。
|
|
(2) |
就石油而言,指在某指定日期以後,在指定條件下通過開發項目,從已知的儲藏量中估計可進行商業開採的那一部分石油藏量。
|
|
「資源量」
(Resource) |
(1) |
就礦產而言,指在地球的地殼內或地表積聚或存在,具內在經濟價值,而形態、質量及數量足以令人相信存在最終可予開採以獲得經濟價值的合理前景的物質。礦產資源量的位置、數量、品位、地質特徵及連續性可從具體的地質證據及知識中得知、估算或詮釋。按照《JORC規則》的定義,礦產資源量按低至高的地質可信度水平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及探明資源量三類。
|
(2) |
就石油而言,指後備資源量及╱或推測資源量。
|
|
「《SAMREC規則》」
(SAMREC Code) |
指《南非的礦產勘探結果、礦產資源量及礦產儲量報告規則》(The South African Code for the Reporting of Exploration Results, Mineral Resources and Mineral Reserves) (2007年版)(不時予以修訂)。
|
「《SAMVAL規則》」
(SAMVAL Code) |
指《南非的礦業資產估值報告規則》(The South African Code for the Reporting of Mineral Asset Valuation) (2008年版)(不時予以修訂) 。
|
「概括研究」
(Scoping Study) |
指對礦產項目的初步評估,包括評核礦產資源量的潛在經濟價值。概括研究應包括基於據以確認資源量的數據而編制的預測生產計劃及成本估算。
|
「《VALMIN規則》」
(VALMIN Code) |
指由澳大利亞採礦冶金學會(The Australasian Institute of Mining and Metallurgy) 、澳洲地質學家協(Australian Institute of Geoscientists)及礦業顧問組織(Mineral Industry Consultants Association)所組成的聯合委員會 — VALMIN委員會編制的《對礦產和石油資產及證券進行技術評估與估值的獨立專家報告的規則》(Code for the Technical Assessment and Valuation of Mineral and Petroleum Assets and Securities for Independent Expert Reports) (2005年版)(不時予以修訂)。
|
「估值報告」
(Valuation Report) |
指由「合資格估算師」就礦產及石油資產編制的可予公開的估值報告;有關報告符合本章 (第18.34條) 的規定及經本章修訂的適用《報告準則》。此報告或會成為「合資格人士」報告的一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