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8
對於會計年度╱期間內就上市證券授出的期權,本交易所鼓勵上市發行人在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於有關會計年度╱期間內向第17.07條所載的(i)至(v)項參與人授出的期權價值,以及有關期權的會計政策。若上市發行人認為不宜披露其於有關會計年度╱期間內授出的期權的價值,則須在年報或中期報告中說明其理由。
註: |
上市發行人於年報或中期報告披露授出期權的價值時,應使用「柏力克-舒爾斯」期權定價模式(Black-Scholes option pricing model)、「二項式」期權定價模式(bino mial model)或其他類似通用方法計算期權的價值。上市發行人亦應於年報或中期報告中披露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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