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05 第十五A章 結構性產品 › 15.06 如發行或授予認股權證後條款有任何更改,須獲得本交易所批准,除非有關更改是按照該等認股權證的條款自動生效,則當別論。尤其在發行人建議更改認股權證行使期或行使價時,更應盡早諮詢本交易所。 ‹ 15.05 第十五A章 結構性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