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3
為召開《上市規則》第15.02條規定的會議而寄予股東的通函或通告,至少須包括下列資料:-
(1) |
行使認股權證而可予發行證券的最高限額; |
(2) |
認股權證的行使期及行使權開始生效的日期; |
(3) |
行使認股權證時應付的款項; |
(4) |
轉讓或轉傳認股權證的安排; |
(5) |
持有人在發行人清盤時的權利; |
(6) |
就發行人股本的變更而更改認購或購買證券的價格或數目的安排; |
(7) |
持有人參與發行人的分發及/或其他證券發售的權利(如有);及 |
(8) | 認股權證任何其他重要條款的概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