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函 14A.47 › 14A.46 上市發行人必須在下述期限內向股東發送通函: (1) (如關連交易須經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批准)上市發行人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或之前;或 (2) (如毋須舉行股東大會)於公告刊發後15個營業日之內。如上市發行人需要更多時間去編制通函,則可申請豁免遵守此項規定。 註: 有關內容要求見《上市規則》第14A.69及14A.70條。 ‹ 通函 14A.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