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申請人的持續關連交易 第十五章 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 › 14A.105 本交易所可豁免新申請人或其附屬公司所訂立的持續關連交易遵守有關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的規定。新申請人須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保薦人對有關交易的意見:有關交易是否屬上市發行人集團在日常業務中按照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的交易,以及是否公平合理,並符合股東整體利益。 ‹ 新申請人的持續關連交易 第十五章 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