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附錄二十七所載《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涵蓋兩個層次的披露責任:(a) 強制披露規定;及(b)「不遵守就解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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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行人須於有關財政年度在其年報或另外刊發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
(a) |
披露《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B部分的「強制披露規定」所需的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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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闡述其是否已遵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C部分載列的「不遵守就解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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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若發行人偏離「不遵守就解釋」條文,其須於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中提供經過審慎考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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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行人須每年刊發其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有關資料所涵蓋的期間須與其年報內容涵蓋的時間相同。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可以登載於發行人的年報中又或自成一份獨立報告。無論採納何種形式,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都必須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及發行人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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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若發行人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並非其年報一部分:
(a) |
在所有適用法例及規例及發行人自身組織章程文件許可情況下,無論股東根據《上市規則》第2.07A條選擇以電子形式或其他形式收取公司通訊,發行人都毋須向股東提供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印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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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發行人須通知其擬定的收件人:
(i) |
有關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已登載在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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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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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資料登載在網站上的位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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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如何擷取有關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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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儘管有上文所述各項,但若有股東提出個別要求,發行人須立即提供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印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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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發行人須在刊發年報時,同時刊發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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