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8
如董事同意根據《上市規則》第13.36(1)(a)或13.36(2)條發行證券以換取現金,發行人須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盡快刊登公告,時間上無論如何不得遲過下一個營業日的早市或任何開市前時段開始交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30分鐘。公告中須包括的資料如下:-
(1) |
發行人的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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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同意發行的證券數目、類別及面值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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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擬集資總額以及所得款項的建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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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張證券的發行價及釐定發行價的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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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行人從每張證券可得的淨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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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行證券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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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獲分配證券者少於6人,則列明各人的姓名或名稱;如獲分配證券者為6人或6人以上,則對該等人士作一整體性的簡介。本交易所保留要求發行人提供有關此等獲分配證券人士的其他資料的權利;這些資料是本交易所認為要確定此等獲分配證券人士的獨立性所需的資料(以電子欄表或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形式載列),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實益擁有權的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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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有關證券在訂定發行條款當日(列明日期)的市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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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議發行證券公布前12個月內任何股本證券發行的集資總額以及詳細的分項及描述;所得款項的用途;任何尚未動用金額的計劃用途;以及發行人如何處理該等款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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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適用)包銷商╱配售代理的名稱及包銷╱配售安排的主要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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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關發行是否須經股東批准的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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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如證券是根據股東按照《上市規則》第13.36(2)(b)條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權而發行,則列明授權的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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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如證券是以供股或公開招股形式發行,則列明《上市規則》附錄一B部第18段所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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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關發行須符合的條件或否定聲明(如適用);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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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關發行的任何其他主要資料(包括限制發行人發行額外證券,或限制獲分配證券者將那些發行予他們的股份出售,或限制現有股東將其獲分配而持有之證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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