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項應用指引 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
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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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應用指引所採用的詞語,如在《GEM上市規則》內已有定義或闡釋,即具有《GEM上市規則》所述的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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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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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應用指引載列了首次公開招股活動中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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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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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公開認購的證券總數(如股份的發行同時涉及配售部份及公開認購部份,則將任何回補因素計算在內)平均分為兩組:A組及B組。A組證券應按公平原則分配予認購額為500萬港元或以下的申請人。B組證券則應按公平原則分配予認購額超過500萬港元(但以B組的股份價值為上限)的申請人。假如其中一個組別的股份認購不足,則應將餘下的股份撥入另一個組別以滿足該組別的需求,並相應地予以分配。若投資者申請的股份數目,較每個組別原先獲得分配的股份總數為多,有關申請概不受理。同時在同一組或兩個組別所作的重複申請將不獲接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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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認購部份的招股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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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若首次公開招股活動同時包括有配售部份與公開認購部份,則應按下列準則釐定認購部份的股份分配最低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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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行人如授予整體協調人超額分配選擇權,整體協調人可自行將有關股份分配予公開認購部份及配售部份。整體協調人應將超額分配股份的額度,限於超額分配選擇權所允許的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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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行人應在有關股份開始買賣前,以數字形式或實質描述形式披露有意申購配售部份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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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資者可自由選擇申購配售部份或認購部份。如配售部份及認購部份的招股程序於同時結束,則投資者可一方面申購認購部份其中一個組別的股份,並同時表達有興趣申購配售部份的意向。投資者只可接受配售部份或是認購部份的股份。未獲分配配售部份的投資者可接受認購部份股份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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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行人應拒絕同一組別或跨組別的重複申請。發行人、其董事、保薦人及包銷商必須採取合理步驟,以識別並拒絕該等已獲配配售部份股份的投資者就認購部份股份所提交的申請,以及識別並拒絕該等已獲分配認購部份股份的投資者就配售部份股份所提出的申購意向。未獲分配認購部份股份的投資者可接受配售部份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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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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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保薦人應確保在招股章程內載列上述程序的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