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次修訂
更新日期: 18/12/2009
關於《創業板上市規則》的修訂
訂戶通知
第三十三次修訂
加快供股程序
另外,《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78條亦增設附註,規定在供股的情況下,發行人須在截止過戶前提供至少兩個交易日可供市場買賣附權證券(該兩個交易日毋須為連續的交易日;如期間某個交易日當天有交易中斷者,則該交易日便不計算在內)。有關修訂落實今年12月刊發的《建議加快供股及公開發售程序的諮詢總結》的建議。
存檔指示亦同時附上。
生效
各項修訂將自2010年2月1日起生效。
請按此瀏覽有關的修訂條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科主管
狄勤思 謹啟
2009年12月